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M-113-易-3226-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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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9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中簡字第64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 1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加熱後,吸食燃燒後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接續於上開地點以將大麻捲成菸後,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員警於同日中午12時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北區育強街與育強街78巷口執行搜索,復於同日中午12時16分許,經乙○○同意搜索後,員警再至臺中市北區育強街102之27號7樓執行搜索,因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同日下午4時17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8月2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符合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追訴要件,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程序上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及被告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自應認皆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 23頁、第39至40頁、第42頁),並有被告113年1月11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勘查採證同意書(見偵卷第87至91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卷第159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92號搜索票(見偵卷第4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月11日中午12時5分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3至49頁)、被告113年1月11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卷第5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月11日中午12時16分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55至59頁)、搜索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第63至70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365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79至181頁)各1份在卷可考,復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2、5至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大麻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於相同地點、緊密時間內,以不同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與大麻,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3頁、第39頁),是其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相同地點、緊密時間先後施用不同種類毒品,係侵害同一法益,且各次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及地點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公訴意旨認應數罪併罰,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4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111年2月2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以言詞敘明被告構成累犯及應加重其刑之情。審酌被告本案與構成累犯之前案罪質雖然不同,然均屬故意犯罪,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犯罪,顯未能記取前案刑罰之教訓,足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有其特別惡性,且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偽造文書等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且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竟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不思悔改,徹底袪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實在不可取;而施用毒品本質上雖屬戕害身心行為,然影響所及,非僅對於個人身心健康有所危害,亦有礙於家庭和諧及社會治安,毒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自述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保全,月薪為新臺幣2萬8,000元,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需要扶養3個小孩、前妻及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1頁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諭知: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9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經檢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365號鑑驗書1份(見偵卷第179至181頁)在卷可按,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該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其餘扣案之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本 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何關聯;扣案之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均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本院卷第38、40頁),亦非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⒈檢品編號B0000000號,送驗淨重0.1423公克,驗餘淨重0.131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成分(見偵卷第17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365號鑑驗書,下稱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9頁) 2 玻璃球吸食器 1支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9頁) 3 APLLE廠牌行動電話(顏色:藍色) 1支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9頁) 4 APLLE廠牌行動電話(顏色:紅色) 1支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9頁) 5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⒈檢品編號B0000000號,送驗淨重8.5398公克,驗餘淨重8.529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成分(見偵卷第179頁之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59頁) 6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⒈檢品編號B0000000號,送驗淨重1.8599公克,驗餘淨重1.842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成分(見偵卷第179頁之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59頁) 7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⒈檢品編號B0000000號,送驗淨重1.3832公克,驗餘淨重1.366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成分(見偵卷第179頁之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59頁) 8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⒈檢品編號B0000000號,送驗淨重0.3003公克,驗餘淨重0.285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成分(見偵卷第181頁之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59頁) 9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⒈檢品編號B0000000號,送驗淨重0.2977公克,驗餘淨重0.280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成分(見偵卷第181頁之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59頁)  大麻(含包裝袋1只) 1包 ⒈檢品編號B0000000號,送驗淨重0.0854公克,驗餘淨重0.063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成分(見偵卷第181頁之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59頁)  夾鏈袋 1包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59頁)  電子磅秤 1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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