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M-113-易-3230-2024110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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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1 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建郎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13年10 月3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181號 被 告 王建郎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建郎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20日10時 5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太平路141巷內馬路上,持水果刀對李坤霖作勢揮砍,以此方式傳達加害身體之事恐嚇李坤霖,致李坤霖在上開巷弄內見聞王建郎上開舉動後,因此心生恐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李坤霖因此於同日11時48分許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報案,警方並於同年月21日13時50分許起,在王建郎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處,經取得王建郎同意後扣押水果刀1支。 二、案經李坤霖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建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其有於前開所載時間持刀走向告訴人李坤霖之事實。 ⑵卷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內手持水果刀之人確為被告之事實。 ⑶扣案之水果刀為案發當時被告手持之刀具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李坤霖於警詢時之指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本署點名單、送達證書 ⑴全部犯罪事實。 ⑵告訴人經本署2次傳喚未到之事實。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 警方有於前開時地扣押前開所載物品之事實。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有於案發當天報警究辦之事實。 5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及錄影檔案光碟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扣案 之水果刀1支,係被告所有用以恐嚇告訴人之工具,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及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殷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清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