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M-113-易-3344-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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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濬易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5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枚) 壹支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濬易(下稱被告)基於無故攝錄他人 性影像之犯意,自民國113年6月26日下午7時25分許起,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寶雅大里國光店,見AB000-Z00000000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身著短裙,乘甲女未及注意之際,持其個人所有之蘋果牌手機1支,開啟內建照相功能後,由下往上朝甲女臀部及大腿上方拍照,攝得甲女之裙裝所遮蔽之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大腿內側及內褲等身體隱私部位照片2張。嗣經甲女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查扣被告所有上開用以竊錄之蘋果牌之手機1支,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女告訴被告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案件,公訴意旨認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妨害性隱私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女及其法定代理人於檢察官起訴後,與被告達成調解,而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795號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按「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按即刑法第319條之4)性影 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1枚)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上開手機屬被告竊錄影像之附著物或物品,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縱因告訴人撤回告訴之法律上原因,而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或判處被告有罪,仍得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並已於起訴書中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319 條之5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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