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M-113-易-3362-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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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信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1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嚴翔於民國113年4月1日,針對知 名藝人黃立成推出迷因幣募資,然不僅有將近7成資金並未投入流動池內,甚至抽取高額手續費,輕鬆獲利超過8億元新臺幣乙事,在其臉書粉絲專頁發表評論「甚麼叫做愚人節?愚人節就是麻吉大哥黃立成,才剛被爆出用自己愛狗的名字立項的迷因幣『BOBAOPPA』不只有將近7成資金沒投入流動池內,甚至還抽取高額手續費,輕鬆獲利超過8億台幣,等你起床後發現麻吉大哥昨天發出來的狗屋照片,網路上盛傳價值7700萬美金。這是一個愚人的世界,大家忙著把辛苦賺來的錢投入一個劣質斑斑的藝人加幣圈網紅的項目內,同時間卻視那些在產業中辛苦耕耘的人的付出為理所當然」等語,藉此提醒民眾保持警愓,避免投資幣圈時受騙而血本無歸,詎被告呂信毅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13年4月2日某時許,使用其向臉書網站申設之暱稱「呂信毅(文吉)」帳號,在上開評論文章之留言區發文「說個笑話,原來也是同行競爭」等語,且於告訴人留言回覆「抱歉,我跟他不是同行,請不要把我跟詐騙說成是同行」等語後,再次留言「在多數人眼裡,你們都一樣同行啦,人家至少還是個藝人,而貴版主是…啊不是,只要有滿滿臺灣價值,就算nobody也能蹭XD」等語,以此等文字指摘告訴人亦係在幣圈內從事詐騙行為之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314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1至73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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