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祕密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M-113-易-3386-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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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聖諺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9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聖諺於民國111年底至112年2月4日前 之某日,以手機連上網際網路,並以綁定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之會員編號「LV0000000」登入直播平台「LIVE173」,並加入該直播平台告訴人BR000-B113002(真實年籍資料詳卷,下稱甲女)之非公開付費會員頻道,由甲女與會員進行視訊裸聊,被告加入甲女之付費直播頻道後,竟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以手機螢幕錄影之方式,竊錄甲女之乳房、陰部等身體隱私部位,錄得長達7分45秒之影片。嗣甲女之友人於113年1月10日23時許,瀏覽社群軟體TELEGRAM時,發現群組「進擊的173交流」內,有人張貼販賣甲女之前揭影片,甲女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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