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M-113-易-3468-202410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麗珊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3216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中簡字第194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葉麗珊因不滿告訴人RUML AH(印尼籍,中文名:阿拉)與其房東即被告友人吳子國過從甚密,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6日18時30分許,前往告訴人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租屋處內,徒手毀損告訴人所有之電風扇、化妝品、香水、瓦斯爐、電鍋3個、餐具、碗、杯子及快煮鍋2個等物,致令不堪使用,而使告訴人受有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損失。㈡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3年6月6日21時22分許,自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處內拿取1裝有汽油之水桶後,前往告訴人前揭租屋處,並將水桶內之汽油倒在告訴人之床鋪上,使該床鋪不堪使用,而使告訴人受有損害。㈢被告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13年6月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使用手機連結網路並以「Lavender」帳號登入「抖音」及「臉書」社群軟體後,即刊登告訴人之照片並以印尼文加註「Anjing bangsat lihat nanti Kalau engga jadi」(按:中文意為「該死的狗,你會看看這是否會發生」)及「Kalau lihat cewek ini hati2 pelakor berat suamiKalian karena ini cewek juga memek」(按:中文意為「如果看到這個女人要小心,她是會勾引你們丈夫的小三,因為這個女人也很淫蕩」)等文字供不特定人觀看,而使告訴人名譽受損。因認被告就上開㈠、㈡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就上開㈢部分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354條 之毀損罪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57條、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中簡卷第31頁、易字卷第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