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祕密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M-113-易-3528-20241212-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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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綉惠 選任辯護人 黃珮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 第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綉惠與告訴人卓依誠為夫妻,兩人間 婚姻前因第三者而有裂痕,詎被告竟為調查告訴人外遇之證據,基於無故以錄音設備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而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前某時,將錄音筆放置在告訴人日常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副駕駛座底部,竊錄告訴人於111年11月3日(公訴意旨誤載為111年11月23日,應予更正)至12月16日於上開自小客車內與他人之對話內容,以此方式無故以錄音之方式竊錄告訴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罪,依刑法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次按告訴期間之規定,在於避免告訴乃論之罪因有告訴權之人怠於行使告訴權,造成國家刑罰權之發動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是告訴期間之起算,必以有告訴權之人確知何人為犯人及其犯罪事實,始足開始進行;倘犯人為何人及其犯罪事實尚屬不明,告訴期間即無由起算。故所謂「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裁判要旨參照)。又告訴是否已逾告訴期間,乃訴訟法上之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三、經查: (一)被告有於111年11月3日前某時,將錄音筆放置在告訴人日 常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副駕駛座底部,錄得告訴人於111年11月3日至12月16日在上開自小客車內,與他人之非公開對話內容等情,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院卷第39頁),次被告將此錄音內容製成譯文,於11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946號受理後,再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33號受理,並為告訴人之敗訴判決等情,有告訴人112年6月30日民事起訴狀暨所附譯文(偵續94卷第171-195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他8301卷第93-94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判決(偵續94卷第393-461頁,該院勘驗之譯文參偵續94卷第413-461頁)在卷可佐,是上開事實,自可先為認定。 (二)次查,告訴人曾於111年12月27日調閱其與被告共同居住 之登陽廊香社區監視錄影畫面,申請調閱時間為111年12月23日19時30分至19時45分,申請理由為:「有人在我車上放不屬於我的物品」等情,亦有113年6月18日(113)廊香字第1130618001號函及所檢附之登陽廊香社區監視畫面查閱複製申請書、監視畫面查詢保密切結書(偵續94卷第505-509頁)足佐,堪認告訴人確於111年12月27日,以發現車上遭放置不詳之物為由,向其管委會調閱監視器畫面,嗣因被告與告訴人長期感情不睦,又於112年3月19日發生爭執,經本院勘驗該爭執內容(被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情形(院卷第180至182頁),依該勘驗內容顯示,告訴人顯然知悉被告有未經其同意私自錄音之舉,並經雙方屢屢就告訴人是否外遇為爭執,且經被告表示:「搞外遇這件事情,你看你又說謊啊,你愛說謊,我這裡就有證據,你自己知道我有證據」,告訴人反駁稱:「沒有啊,我沒有外遇啊,那我問你你有沒有錄音啊;你有沒錄音啊?你有沒有錄音?我說你有沒有錄音嗎?你也不敢講嘛,對不對;外什麼遇你說啊?」等語,明顯係告訴人就被告蒐集「外遇」證據一事,質問被告為何「錄音」,而遍查全卷,除被告將錄音筆放置於告訴人車輛外,被告並無以其他方式蒐證告訴人外遇之舉,故此處告訴人所稱之「錄音」,應專指其車輛遭放置錄音筆之事,因此綜合⑴「被告有將錄音筆放置於告訴人車輛」、⑵「告訴人調閱車輛遭放置物品之監視器畫面」及⑶「上開雙方爭執過程」,再衡諸告訴人表示係因目擊被告於其車輛附近有詭異舉措始調閱監視器(偵續94卷第532頁)等情,已可認定告訴人至遲於112年3月19日,主觀上已確信被告即為竊錄其非公開談話之犯人,告訴人於112年9月22日始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他8302卷第3頁),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其告訴自不合法。 (三)告訴人固稱:調閱監視器之目的是因發現車上遭放置符咒 ,懷疑是被告所為,始申請調閱云云(偵續94卷第532頁)。然查,告訴人稱係於「幾個月前」發現車輛遭放符咒,才心生懷疑申請調閱(院卷第187頁),與前開111年12月27日調閱111年12月23日錄影畫面之時距顯然不符(申請時間與畫面時間僅隔數日),且告訴人自承當時與被告感情不好,雖然覺得該符咒是平安符,但都會往壞的方面想,所以拿去化掉等語(院卷第188-189頁),惟此事若真致告訴人心生芥蒂,以前開勘驗結果劍拔弩張之態勢下,告訴人豈會隻字未提,且經辯護人及本院就此部分質之告訴人,告訴人證以:「當時我們關係本來就不好」、「符咒這件事我只是懷疑,但我沒有證據,加上當時我們關係很不好」等語(院卷第188、193頁),惟告訴人既稱係因目擊被告於車輛處有詭異舉動,且被告亦有該車輛鑰匙(院卷第187頁),始有調閱監視器之舉,已難認告訴人主觀上僅有懷疑程度,又告訴人會就錄音一事反覆質問被告,卻不會就符咒一事加以詢問,可見感情融洽與否,並非告訴人是否質疑被告之原因,告訴人前開所陳,自難採認。 (四)又前開錄音勘驗內容確係針對「外遇蒐證」一事為爭執, 故告訴代理人主張:因被告與告訴人爭執時,被告均會將談話內容錄音,故前開勘驗內容告訴人所稱之錄音係指雙方先前爭執之錄音云云,自與客觀證據不符,遑論被告提出之其他錄音譯文中,於111年7月26日部分,告訴人於談話中表示:「他(指被告)都有錄音錄影存證了」(偵續94卷第43頁),於112年2月19日部分,告訴人於談話中表示:「現在要錄音是不是」(院卷第61頁),顯見在過去爭執中,告訴人均知被告有將當下口角內容予以錄音,更徵本件告訴人向被告質疑之「錄音」,並非雙方過去爭吵之錄音或談話明確,告訴代理人前開所指,亦不可採。 四、綜上,告訴人至遲於112年3月19日,已知悉被告為本件妨害 秘密案件之犯人及其犯罪事實,卻於112年9月22日始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顯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 ■檔案名稱及長度: 一、2023_03_19(1)、時間1分48秒 二、2023_03_19(2)、時間53秒 ■勘驗結果: 一、檔名:2023_03_19(1) 陳綉惠:...(聽不清楚)破壞家庭的和諧,這件事情 是你引起的 卓依誠:隨便都講我啦沒關係啦 陳綉惠:今天我沒有搞外遇,搞外遇的是你啊 卓依誠:我沒有搞外遇 陳綉惠:搞外遇這件事情,你看你又說謊啊,你愛說謊, 我這裡就有證據,你自己知道我有證據然後你 卓依誠:我沒有搞外遇啊 陳綉惠:你就是當眾說謊啊,還說 卓依誠:我沒有搞外遇啊 陳綉惠:還說什麼我說跟小孩說什麽,你自己,自己現 在就是在說謊 卓依誠:我沒有搞外遇啊 陳綉惠:你現在就是在說謊,你說我什麽說跟跟怎麼拉 小孩進來,你在小孩面前說謊,小孩就在這裡,你在小孩面前說謊誒,叫做我跟小孩說我說你說謊,你事實就是說謊啊,你都知道你自己親口、親口說的你就知道我有你外遇的證據了,然後你還說你沒有外遇 卓依誠:沒有啊,我沒有外遇啊,那我問你你有沒有錄 音啊 陳綉惠:…(聽不清楚)我跟你說,當天你自己知道7月7 月底那時候我錄、錄影好卓依誠:你有沒錄音啊? 你有沒有錄音?我說你有沒有錄音嗎?你也不敢講嘛,對不對 陳綉惠:錄音、錄甚麼音啊,你說,錄甚麼音啊?錄甚 麼音你說啊 卓依誠:外什麼遇你說啊? 陳綉惠:我不是跟你說過,你知道當下我們就是有錄影啊 卓依誠:錄影,錄影什麼錄影啊?我不知道啊 陳綉惠:錄什麼音?錄什麼音啊?錄什麽音你說啊?你 那麼厲害知道我錄什麼音,好那你說,我錄什麼音你告訴我 卓依誠:我為什麽要把證據跟你講 陳綉惠:啊對啊,既然你都知道我有錄音了你就不要在 那邊講,講說什麽,你自己也有錄音齁 卓依誠:所以所以你現在自己承認嘛對不對? 陳綉惠:你自己也有錄音齁,你自己也有錄音嘛 卓依誠:對啊,你自己也不敢承認啊 陳綉惠:沒有不敢承認啊,我就有講過了,你自己也講過 了,你知道我有什麼錄音,我也知道你有什麼錄 音 卓依誠:我不知道啊,我什麼都不知道喔 陳綉惠:而且你就是當眾說謊。你就知道我有你外遇證據 卓依誠:我沒有說謊啊 陳綉惠:然後你還在小孩面前說謊 卓依誠:我沒有當眾說謊啊 陳綉惠:什麼叫做我教唆小孩說 卓依誠:我沒有當眾說謊啊 陳綉惠:什麼什麽叫做我跟小孩說什麼什麼誣賴爸爸說 謊,你事實就是說謊,因為你就是當眾說謊啊 卓依誠:等下,我剛剛有講這句話嗎?你要不要再聽一次 陳綉惠:你剛剛說什麽我忘記了 卓依誠:對啊,你不要隨便指責我幹嘛 陳綉惠:你剛剛不是跟衡易說什麼什麼媽媽 二、檔名:2023_03_19(2) 陳綉惠:你每天回家嗎? 卓依誠:我是說我 陳綉惠:你要說謊現在說個夠,我有證據說你說謊 卓依誠:那那你什麽時候錄音啊?來啊,現在來講啊 陳綉惠:我跟你說我現在在錄音啊 卓依誠:沒有,我說你之前什麼時候錄音啊? 陳綉惠:好、說啊,你說你說,你說之前什麼時候錄音 卓依誠:你現在也不敢自己講 陳綉惠:你說啊,怎麼不敢自己講 卓依誠:你自己 陳綉惠:我都有講啊,我都說我現在錄音了 卓依誠:我說你之前什麼時候錄音 陳綉惠:我之前什麽時候錄音你自己知道,不用我講,那 你講 卓依誠:那你自己講啊 陳綉惠:你講得出口我來 卓依誠:你自己講啊,你自己講啊 陳綉惠:我來、我來承認啊,你講出口 卓依誠:你自己也不敢講…(聽不清楚) 陳綉惠:你講出口我看看有沒有,你先講對還錯 卓依誠:你自己也不敢講啊 陳綉惠:對我就說對,錯我就說錯 卓依誠:你自己也不敢講啊 陳綉惠:什麼不敢講,我沒有不敢講 卓依誠:你自己也不敢講啊 陳綉惠:我光明正大說,我現在在錄音 卓依誠:你自己也不敢講啊,我說你自己也不敢講啊,你 不敢講我為什麼要講 陳綉惠:沒有啊,我哪有不敢講,我事實就有錄音 卓依誠:你自己不敢講啊 陳綉惠:哪有不敢講,我事實就有錄音 卓依誠:我說你之前又沒有說你現在 陳綉惠:之前什麼時候?你講出日期 卓依誠:我講出日期,不用不用,那個到時候有當證據的 時候再去講 陳綉惠:對啊,你看你講不出日期,只會誣賴別人 卓依誠:沒關係啊,你不用激將法,你不用激將法 陳綉惠:我沒有用激將法,我講的是事實 卓依誠:我…(聽不清楚)你用激將法 陳綉惠:你現在在說謊,請問你一個月回家幾天? 卓依誠:我沒有說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