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M-113-易-3574-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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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峻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1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峻安於民國113年8月19日17時44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巷00號前,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徐家宏生殖器,致徐家宏受有未明示生殖器官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徐家宏告訴被告楊峻安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楊峻安與告訴人徐家宏已於本院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3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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