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M-113-易-3658-20250310-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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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6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國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國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國閔(下稱上訴人)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18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658號判決在案,上開判決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復於上訴期間內之114年1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見本院收文章),惟所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內僅泛稱「理由候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