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易-3665-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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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6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博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1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范博鈞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 月3日7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雲河概念旅館6015號房內,毀損雲河概念旅館所有總價值新臺幣4萬9919元之裝置藝術花瓶1組、禾聯50吋LED飯店專用機1台、藝術歐風實木床頭櫃1個、飯店觸控多功能控制面板2個、飯店專用系統電話子機1個、飛利浦吹風機1台、快煮壺1台、枕頭套1個、床單1件、皮質文件夾1個、馬克杯2個、漱口杯1個、皂碟1個、電視櫃玻璃2片、床頭玻璃、圓桌玻璃各1片,足以生損害於雲河概念旅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審理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3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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