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祕密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易-3714-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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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7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祥煜 選任辯護人 賴承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2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祥煜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6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市府捷運站搭乘手扶梯上樓時,見站立在手扶梯前方之告訴人A女(已成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半身穿著短裙,竟基於無故錄影他人性影像之犯意,將其持有具錄影功能之IPHONE手機,由下往上向前伸入告訴人之裙底,攝錄告訴人裙內之裙底、大腿內側等足以引起性慾之身體隱私部位,嗣經後方之路人告知告訴人,警方到場處理後並扣得被告所有之IPHONE手機1支,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錄影他人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依刑法第319條之6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13年10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次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屬於性影像之附著物,應依上述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陳芷儀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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