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M-113-易-3718-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毒偵字第305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志明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賴志明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8月、4月確定,嗣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   112年2月7日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已執行論。復於112年間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戒斷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6月27日某時,在臺中巿大里區健民山上之工地,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以點火燒烤產生煙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係毒品尿液調驗人口,經警通知於113年7月1日12時17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再行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賴志明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月3日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被告既於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二、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   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法官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合併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事實,業據被告賴志明於偵查、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 (二)被告為警採集其尿液,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再行送請中山醫 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複驗報告附卷可稽。 (三)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曾有如前述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業經檢察官 於辯論終結前提出補充理由書陳明在卷,並有被告表示無意見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考,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係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完畢,僅不足1年即再犯本罪,堪認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屬薄弱,且無因累犯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執行觀察、勒戒,仍未戒除毒癮,顯見其自制力不足,故    應再藉由刑罰之執行,以收教化之功能;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且施用毒品係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危及他人;暨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農,在山上種植龍眼,需收成時始有收入,無須扶養家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陳芷儀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聖傳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