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M-113-易-3744-2024101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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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武中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826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中 簡字第12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羅武中與告訴人鐘氏秋係 鄰居,雙方前因細故產生怨隙,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9日16時45分許,前往告訴人位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所外,持水泥塊朝告訴人上開住所內丟擲,致告訴人上開住所庭院內之花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800元)遭水泥塊砸中破損,喪失原有之正常效用,而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見本院中簡字卷第35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