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M-113-易-3793-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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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4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奕帆(下稱被告)與鄧愉珊(下稱告訴 人)素不相識。被告係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IN89豪華影城員工。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5日21時55分許,因不滿告訴人自行推開IN89豪華影城設立之檔版,進入專供IN89豪華影城客人使用之廁所,雙方發生口角,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徒手將告訴人推倒,導致告訴人臉部撞到洗手檯,再推擠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頸部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起訴 ,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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