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易-3856-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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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8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偉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 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偉如係太平洋房屋仲介公司之房地產 顧問,其透過不詳管道獲悉告訴人林家绮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順天老椰社區8樓之1之房屋有委託其他房屋仲介公司出售,為開發客戶,明知其未經受委任銷售上開房屋,亦明知其非該社區住戶,無正當理由不得進入該社區住宅内非屬開放之空間,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7日22時24分許,至順天老椰社區管理室,向夜班管理員陳俊甫佯稱其為房屋仲介公司人員,受屋主委託,來補拍幾張照片云云,致陳俊甫誤認被告係受屋主即告訴人委託之房屋仲介人員,且屋主不在家,乃持告訴人寄放在管理室之大門鑰匙,帶同被告進入大樓電梯及8樓住處前通道之非開放空間,並持鑰匙開啟告訴人住處大門欲拍照,適因告訴人當時人正在家中,發覺有人開啟大門乃上前查看,被告及陳俊甫發覺住家中有人,即關上大門離去。嗣經告訴人打電話至管理室詢問陳俊甫經過,並向其委託之房盧仲介公司查詢,仲介公司表示並無派人前往補拍照片之事,告訴人發現上情,遂報警處理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 宅罪嫌起訴,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113年12月2日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於113年12月3日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足稽(本院卷第55至57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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