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M-113-易-3932-20250106-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伊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 」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應執行拘役 參拾伍日」部分,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