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易-3998-2024121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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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9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凱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9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凱德因與他人有債務糾紛而心生不滿 ,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0日凌晨2時33分許,搭乘不知情之林裕凱所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前,持橘色油漆潑灑在告訴人巫玲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機車罩2個及地面磁磚,致使該等自用小客車、機車罩及地面磁磚污損而喪失美觀效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嗣告訴人發現上開受損情形,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 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而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刑法第357條,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院卷第53頁),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