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M-113-易-3999-2025032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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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B000-K112201A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0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AB000-K112201A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 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辯論終結,定於114年4月30日上午9時28分宣判。茲因告訴人AB000-K112201於114年3月14日提出其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資料,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