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M-113-易-4003-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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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依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8813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 中簡字第201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案被告田依聆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357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林采萱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813號   被   告 田依聆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居彰化縣○村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依聆與黃筠婷係鄰居關係。田依聆於113年4月6日凌晨3時 20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因不滿黃筠婷於住處內大聲喧嘩,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鑰匙刮損林采萱所有、黃筠婷使用並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車車殼、坐墊、腳踏板蓋等毀損而不堪使用。嗣因黃筠婷發現機車受損並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采萱委由黃筠婷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依聆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黃筠婷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截圖照片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遭毀損照片15張、估價單1紙在卷足資佐證,是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田依聆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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