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M-113-易-4041-20241202-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俊成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0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俊成於民國113年5月2日12時20分許 ,抽菸步行經過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時尚店前時,因欲進入超商領取包裹,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將未熄滅之菸頭棄置在告訴人張巧莃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致該車坐墊燒出破洞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嗣告訴人發現機車坐墊遭破壞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後,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 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而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刑法第357條,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