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M-113-易-4062-20250304-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坤明 選任辯護人 黃凱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坤明因犯傷害罪,經協商程序而判決,並為緩 刑宣告,被告所係犯係家庭暴力罪,原判決漏未依上述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有此部分之漏誤,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緩刑貳年。」之記載。 更正為「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