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易-4073-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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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安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兆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0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安廷於民國113年6月14日下午1、2時 許,因債務糾紛,未經居住人同意,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趁大門未鎖之機會,無故侵入被害人柯明財、告訴人柯振裕2人居住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宅內,經被害人、告訴人2人要求其退出,仍持續拒絕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刑法 第308條第1項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65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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