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M-113-易-4088-20241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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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棋程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 所為的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又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應 更正為「又犯詐欺得利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記載被告施棋程「又犯詐欺取   財罪」,但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均記載被告係犯詐欺得利罪,   所犯法條係引用刑法第339條第2項,故主文欄關於被告「又   犯詐欺取財罪」,顯係誤寫,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 ,應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又犯詐欺得利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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