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M-113-易-4107-202412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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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益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32 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王益萬與告訴人陳世鈴調 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民國113 年12月16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是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