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M-113-易-4107-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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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益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32 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王益萬與告訴人陳世鈴調 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民國113 年12月16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是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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