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M-113-易-4178-2024122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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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雲科 選任辯護人 林宏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1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傅雲科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傅家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