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M-113-易-4190-20250103-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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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啓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2734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毒偵字第3083號)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啓堯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毛重零點伍貳公克)壹包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啓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猶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6月3日12時50分許,在友人林惠雯(涉犯轉讓禁藥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3年度偵字第28591號提起公訴)位於嘉義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同日19時23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12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注射針筒內注射手臂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經警於113年6月3日21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實施誘捕偵查,當場逮捕張啓堯,扣得海洛因1包(毛重0.52公克)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啓堯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 姓名對照表。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查獲涉案毒品案件初步檢驗報 告。 (六)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5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 (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2 13號鑑驗書。 (八)扣案毒品照片。 (九)被告牌號AVY-1050號自小客車行車紀錄器照片截圖。 (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六字第11300266 0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591號起訴 書。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 意,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之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葆琳移送併辦,檢察官 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