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M-113-易-4276-2025030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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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永琪 許丞瑋(原名許棕炫)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46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永琪、許丞瑋(原名:許棕炫)共同 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7月28日上午2時52分許,駕駛車牌000-0000號黑色自小客車,至告訴人湯靖沄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寶棋檳榔攤(下稱檳榔攤),並分別手持球棒及滅火器敲打檳榔攤之玻璃,致檳榔攤之玻璃窗、玻璃門破裂及監視器2支毀損,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湯靖沄。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3年9月30日調解筆錄、訊問筆錄及告訴人出具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