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M-113-易-4289-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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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楊彩碧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1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楊彩碧於民國113年2月5日15時48分 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對面,告訴人張浚權停放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處,持柺杖敲打該車之車體板金,致該車之右前門及右後門板金凹陷且烤漆刮傷、前保險桿右側在輪胎上方處凹陷、烤漆受損,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而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5至28頁),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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