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M-113-易-4478-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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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莉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200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莉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莉綺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 意,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2200號   被   告 邱莉綺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監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莉綺於民國112年4月間結識王顥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王顥洲佯稱:投資民間貸款公司,每月可獲利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與其合資檳榔攤以獲利云云,致王顥洲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面交附表所示金額,共58萬6000元予邱莉綺,惟邱莉綺收到上開款項後,僅交付2萬元獲利金予王顥洲,未依約定給付其他報酬,亦未歸還其餘款項,王顥洲始知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顥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莉綺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全部犯罪事實,惟辯稱:伊的確有把告訴人交給伊的投資款項交給王大哥、黃大姊做投資,但是伊想要趕快跟另案詐欺併案執行,且告訴人就是想要看伊被關,伊才表示認罪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王顥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員警職務報告 全部犯罪事實。 4 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邱莉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對告訴人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各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係為達同一詐欺告訴人之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此部分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温雅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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