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3-易-4518-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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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盛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1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盛與告訴人鄒雅薇素不相識。緣告訴 人於民國113年9月15日18時6分前某時許,在臺中市清水區環港北路海角明珠廣場,因將其所駕駛車牌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放在被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方。被告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同日18時6分許,手持棒球棍敲打系爭車輛引擎蓋上方,致系爭車輛之引擎蓋凹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 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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