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3-易-4527-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段復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0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段復民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段復民與黃紫禔為鄰居,詎段復民於民國113年7月21日15時 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美德店內,因細故與黃紫禔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用力拉扯黃紫禔衣領數下,因而擦撞黃紫禔臉部,致黃紫禔受有鼻部挫傷、上嘴唇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黃紫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段復民(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  ㈡至卷內所存經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核與本件待 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供承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有因為黃紫禔向 伊追討之前伊所欠之新臺幣100元,而發生爭執,伊並有與黃紫禔發生拉扯等情,然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我根本沒有對她怎樣,監視器拍到我只是跟告訴人拉扯,我沒有動手打她,希望判決無罪等語。經查:  ⑴被告於113年7月21日15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全 家便利商店美德店內,因故與黃紫禔發生爭執,竟徒手用力拉扯黃紫禔衣領數下一節,為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不爭之事項(見偵卷第21至23頁、第53至55頁、本院卷第42頁),此部分自可認定。  ⑵告訴人黃紫禔(下稱告訴人)於偵查中就其鼻部挫傷、上嘴 唇挫傷之傷勢,係因被告所致乙節已證述明確(見偵卷第54頁),核與卷附全家便利商店美德店監視器影像擷圖相符(偵卷第25頁、31頁、35至37頁、57至73頁),且告訴人案發後未久之113年7月21日16時4分許,即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診治,經診斷所受傷勢即包含鼻部挫傷、上嘴唇挫傷之傷勢,此有該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偵卷第33頁),而告訴人急診與前開衝突之時間僅距離24分鐘,足以佐證告訴人前開指訴之憑信性。據此,告訴人所為指訴,有前開補強證據佐證,自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竟未能理性處理與告訴人間糾紛,率爾出手以上開拉扯之方式對告訴人施加暴力,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勢,所為實屬不該;並審酌被告否認犯行,迄今尚未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害;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之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學歷、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