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M-113-易-4568-2025032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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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佳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14年3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主文欄之記載,應更 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主文欄內 被告所處拘役刑部分,均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皆依法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附表編號2所示主文欄】 呂佳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編號2所示主文欄】 呂佳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編號3所示主文欄】 呂佳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編號3所示主文欄】 呂佳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編號4所示主文欄】 呂佳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編號4所示主文欄】 呂佳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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