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M-113-易-4569-2025022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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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5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哲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9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辯論終結後,被告李哲安與告訴人高○珊已於民國114年 2月26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