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M-113-易-4685-2025010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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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6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惠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6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惠貞於民國113年3月8日7時5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與告訴人高世傑發生停車糾紛,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敲打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板金,致該車之引擎蓋板金、葉子板板金凹損、引擎蓋烤漆、葉子板烤漆受損(修復費用總計新臺幣1萬2400元),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 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