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M-113-易-4707-2024122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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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8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尚德被訴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均 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尚德明知其無履約之真意,仍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社群軟體臉書(下稱臉書)使用暱稱「尚林」之帳號,見有購買Switch遊戲機需求者,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臉書私訊等方式聯繫附表所示之人,佯稱有Switch遊戲機及遊戲可出售云云,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誤信被告有履約之真意而與之交易商品,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向吳怡萱借用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怡萱涉犯幫助詐欺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下稱A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諭知免訴、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公訴不受理部分: ⒈被告林尚德於民國113年3月16日10時20分許,以臉書帳號暱 稱「尚林」,向告訴人林威宇以私訊之方式佯稱:可販售Switch主機及遊戲片云云,致告訴人林威宇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4月23日15時39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900元至A帳戶之事實,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033、15165號追加起訴(見該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於113年12月4日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35號案件審理中(下稱甲案),且目前尚未終結,有上開追加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觀諸本案起訴書所載附表編號3所示告訴人林威宇遭被告詐欺 之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等情,均與甲案相同,是本案與甲案屬同一案件無訛。而本案係於113年12月17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7日中檢介宇113偵51846字第1139155500號函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按(本院卷第5頁)。從而,本院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之規定,就被告被訴如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自不得再為審判。檢察官就已經起訴並繫屬於法院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於法未合,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㈡免訴部分: ⒈被告分別於113年4月28日及同年月15日,以臉書帳號暱稱「 尚林」,向告訴人李芷萱、吳禾廉以私訊之方式佯稱:可販售Switch二手主機云云,致告訴人李芷萱、吳禾廉均陷於錯誤,告訴人李芷萱依被告指示於113年4月28日14時57分許匯款1萬元至A帳戶,告訴人吳禾廉則依被告指示分別於113年4月19日12時34分許、同年月23日6時44分許,匯款5,500元、6,500元至A帳戶之事實,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43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千元折算1日(見該案判決書附表一編號5、7、附表二編號5、7),於113年9月25日確定在案(下稱乙案),有乙案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⒉觀諸本案起訴書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告訴人李芷萱、吳禾 廉遭被告詐欺之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之犯罪事實,核與乙案相同,是本案與乙案屬同一案件。而本案係於113年12月17日繫屬本院(業如前述),乙案既經判決確定,本案前開被訴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自應為乙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2條第1款、第30 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施用詐術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李芷萱 113年4月28日11時許 113年4月28日14時57分許 1萬元 2 吳禾廉 113年4月15日某時 113年4月19日12時34分許 5,500元 113年4月23日6時44分許 6,500元 3 林威宇 113年3月16日10時20分許 113年4月23日15時39分許 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