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易-4765-2024123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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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朋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37110號;本院原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2837號),本 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佳朋基於毀損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5月13日4時5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即告訴人許竣翔所經營之「惟翔地政士事務所」前,以紅色噴漆潑灑在該屋鐵捲門上,毀損該屋鐵捲門之外觀美觀功能,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而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