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M-113-易-591-20241015-3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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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韋壬(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以113年度易字第591號為第一審判決,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不服本院前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及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任何理由,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3年8月1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8日送達被告之住所地,因未會晤本人,由同居人收受,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足佐。然被告迄今仍未依裁定補正上訴理由,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故被告上訴程式有所欠缺,依前揭規定,其上訴顯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