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M-113-易-614-2024101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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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菀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1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菀庭與告訴人劉懿萱前因臉書發表文 章生有誤會,被告許菀庭見告訴人劉懿萱在臉書個人頁面以暱稱「郝嫚」發表「妳到處亂密別人問說認識我嗎啊然後呢」等文字,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日後某時,以臉書暱稱「許立委」,發表「臭婊子」、「公車」、「幹破你娘」、「破78」、「幹你娘」、「死破麻」等文字辱罵告訴人劉懿萱以回應該篇文章,均足以貶損告訴人劉懿萱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許菀庭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許菀庭經檢察官以刑法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劉懿萱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