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M-113-易-69-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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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逸婷 選任辯護人 楊元綱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審理程 序。 理 由 一、法院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 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又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葉逸婷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本件定113年11月20日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審理程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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