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易-770-2024123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奕盛 選任辯護人 賴忠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1 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奕盛因其父親王水金(涉犯恐嚇危害 安全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在告訴人陳儀沛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居所,遭人毆打一事,心生不滿,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下午11時30分許,搭乘第三人何閔稘駕駛之車輛前往上址,並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棒球棍敲打告訴人之居所大門進入後,再持棒球棍敲毀告訴人所管領之窗戶、電風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電視、酒櫃、桌子及椅子等物,致前開物品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1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