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M-113-易-793-2025020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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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柏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及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柏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5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3日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復無因在監所而無法到庭之情事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通緝紀錄表、審判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4年1月15日中市豐警分偵字第1130059054號函、拘票、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4年1月21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30062655號函、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