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債權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DM-113-易-939-2025032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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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慧娟 選任辯護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慧娟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慧娟為告訴人黃麗娟之胞妹,被告、 告訴人之父親即案外人黃金水,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死亡,被告、告訴人及案外人黃慧善、黃建人、黃文伯為繼承人,黃金水生前以其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街000號房屋及坐落之土地設定抵押權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借貸新臺幣(下同)5,600萬元,該筆貸款暨利息6萬5,182元,係由告訴人以自己名義向彰化銀行中正分行申辦貸款後,於109年6月12日代全體繼承人清償完畢,告訴人因此另負擔自109年7月起至110年7月止之貸款利息共計38萬2,194元,又黃金水死亡後遺產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遺產稅為2,889萬4,656元,加上前揭通化街房地之109年、110年度房屋稅、地價稅共計21萬7,245元,均由告訴人代全體繼承人繳納,被告應分擔應繼分為1,711萬1,855元及利息,前開金額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7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於112年7月26日駁回上訴而確定,被告為脫免執行,基於毀損債權犯意,於112年8月24日將其名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房地(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389-19地號土地,下稱本案房地)以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配偶即案外人李孝賢,並於112年9月8日登記完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毀損債權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 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刑事告訴狀及告訴代理人之指訴、臺北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7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西屯區大墩段0000-0000地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西屯區大墩段00000-00建號)、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申請書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已知悉法院判決被告應分擔前揭債務之應繼 分共1,711萬1,855元及利息確定,被告於112年8月24日將本案房地以贈與方式移轉李孝賢,並於112年9月8日登記完成等事實,惟否認有何毀損債權犯行,辯稱:本案房地為案外人即配偶李孝賢所購買,我當初要求李孝賢將本案房地登記在我名下,我才有保障,後來李孝賢做生意失敗,怕牽連到我,所以我們在107年間辦離婚,但實際上我們有共同居住,之後李孝賢把相關債務處理完畢後,我們才於112年間結婚,我爸過世後我有繼承大量遺產,我沒有要脫產,我想說我有財產了,所以才把本案房地還給李孝賢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本案房地之實際購買人為李孝賢,被告與李孝賢有借名登記關係。被告將本案房地移轉登記至李孝賢名下,僅係借名登記關係結束後將原屬他人所有之本案房地返還,並非處分原屬被告自己之財產,本案房地本非得以強制執行之標的,被告並無毀損債權之意圖及犯行。被繼承人黃金水之遺產達1.8億,被告為繼承人之一,顯足以支付債權人即告訴人黃麗娟之債權,被告無脫產、損害告訴人債權之故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為告訴人之胞妹,被告、告訴人之父親黃金水,於108年 10月21日死亡,被告、告訴人及黃慧善、黃建人、黃文伯為繼承人,黃金水生前以其所有之前揭通化街房地設定抵押權向彰化銀行借貸5,600萬元,該筆貸款暨利息6萬5,182元,係由告訴人以自己名義向彰化銀行中正分行申辦貸款後,於109年6月12日代全體繼承人清償完畢,告訴人因此另負擔自109年7月起至110年7月止之貸款利息共計38萬2,194元,又黃金水死亡後遺產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遺產稅為2,889萬4,656元,加上前揭通化街房地之109年、110年度房屋稅、地價稅共計21萬7,245元,均由告訴人代全體繼承人繳納,被告應分擔應繼分為1,711萬1,855元及利息,前開金額並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7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於112年7月26日駁回上訴而確定,嗣被告於112年8月24日將其名下之本案房地,以贈與方式移轉予其配偶李孝賢,並於112年9月8日登記完成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他卷第88頁、本院卷第95、297、330頁),並有臺北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訴字第67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他卷第13至43頁)、本案房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內湖稽徵所112年8月31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他卷第45至49頁)、112年9月5日興普登字第14844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含登記費繳納收據,他卷第57至61頁)、(配偶贈與)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文心分局)(他卷第63頁)、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2年契稅繳款書(文心分局)(另有贈與稅)(他卷第65頁)、土地及建物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他卷第67至69頁)、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西屯區大墩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他卷第79至81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民法 第208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於其資力可償還債務時,可選擇以何種方式償債,而非就其所有財產均不可為任何處分。查黃金水所留遺產名稱及核定金額如附表所示,繼承人為黃金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共5人,課稅遺產淨額為181,973,284元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81至82頁),可知被告確有繼承大量遺產之事實。以被告應繼分比例1/5估算,被告所得繼承之遺產淨額約為36,394,657元(計算式:181,973,284元/5=36,394,656.8,小數點四捨五入),則被告所繼承之財產總額,已遠超過其對告訴人所負擔之債務,且被告應對告訴人所負擔之債務,亦係限縮於被告繼承黃金水之遺產範圍內為之。另告訴人已起訴請求分割附表所示遺產,經臺北地院以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判決後,業經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審重家上字第113號事件審理中。是黃金水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尚未分割,各繼承人對於附表所示遺產全部仍為公同共有。參以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是被告在附表所示遺產尚未分割之情形下,被告顯無可能在未經告訴人同意之情形下,刻意隱匿被告所繼承之遺產,以規避強制執行。被告所繼承之遺產既顯高於所應承擔之債務,則被告將原登記在自己名下之本案房地贈與李孝賢,亦無損及告訴人債權之實現。本院難認被告有何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之情事,亦難認被告具有毀損告訴人債權之意圖。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 如公訴意旨所指毀損債權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聖傳、趙維琦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性質 名稱 核定金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8,655,000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94,167,900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2,861,750 4 房屋 臺北市○○區○○里○○街000號 172,700 5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23,374 6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1,909,963 7 存款 彰化銀行中正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45 8 存款 彰化銀行中正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83,510 9 存款 彰化銀行新莊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674 10 存款 彰化銀行新莊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60,961 11 存款 上海商銀內科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824,017 12 投資 信託財產-和泰股份有限公司:3,179,103股 48,374,820 13 投資 信託財產-如山學股份有限公司:129,400股 31,605,664 14 投資 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5,000股 0 15 投資 信託財產-九如股份有限公司:1,374,400股 76,48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