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M-113-智易-69-20241114-1

字號

智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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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麟雅 黃千秦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調偵續字第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 13年度中智簡字第4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對被告2人提起告訴,檢察官認均涉犯著作權 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2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續字第6號   被   告 曾麟雅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千秦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5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 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 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 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麟雅明知內容為「千葉花生醬夾心餅」之圖片1張(詳如 本署113年度偵字第6176號卷第131頁,下稱本案圖片A),係廖淳仰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廖淳仰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下午3時28分許前某時,在臺中市潭子區某處,利用手機連結至網際網路,登入Google網站搜尋後,擅自下載本案圖片A,再以「千葉花生醬夾心餅奶素205克」為標題,上傳至其向蝦皮購物平臺申請之帳號「lydiaeyes」拍賣網頁內(詳如同卷第127頁),用以販售商品,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上開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而公開傳輸,以此方法侵害廖淳仰之著作財產權。黃千秦明知內容為「巴黎貝爾 莓果巧心」之圖片1張(詳如同卷第137頁,下稱本案圖片B),係廖淳仰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廖淳仰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2年4月21日下午2時40分許前某時,在臺中市北屯區姨母住處,利用手機連結至網際網路,自不詳部落格網頁擅自下載本案圖片B後,再以「PARISBELL巴黎貝爾 伊莎貝爾 莓果巧心 43g10入巧克力餅乾」為標題,上傳至其向蝦皮購物平臺申請之帳號「diana00000000」拍賣網頁內(詳如同卷第87頁),用以販售商品,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上開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而公開傳輸,以此方法侵害廖淳仰之著作財產權。嗣廖淳仰於上開時間瀏覽上開網站時發現,經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廖淳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千秦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訊據被告曾麟雅固坦承於上開時、地上傳本案圖片A至其申辦之蝦皮購物平臺賣場,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本案圖片A是透過Google網站搜尋而來,這是公領域,伊不知道著作權之歸屬,也不認識告訴人等語。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廖淳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明確,並有本案圖片A、B、蝦皮購物平臺帳號申辦人資料、蝦皮購物平臺網頁擷圖及對比圖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曾麟雅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罪嫌已堪認定。 二、被告等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再上傳至網路,係以 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是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檢 察 官  黃 勝 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 莉 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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