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農工商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DM-113-智簡-12-20250208-1

字號

智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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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蓁 選任辯護人 蘇珮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50526號、第52510號、112年度偵字第2636號),經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智易字第40號),本院裁定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乙○○於本院準 備程序之自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及同 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  ㈡按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 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之餘地。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就所販賣商品之規格為虛偽標記等語,是被告所為既已構成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罪,自無論以同條第2項之罪之餘地,則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容有誤會,惟因其基本之社會事實同一,對被告之防禦權不生不利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所販賣之商品並未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及合格標籤,竟於網路上販售上開商品時,就商品之規格為虛偽標記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威立達公司、聯洲公司、訊連公司、不特定消費者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驗管制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惟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因被害人等均無調解意願而未能與被害人等和解並賠償損害之情狀,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為家管、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查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智易卷第15-16頁),惟審酌被告販賣期間非短,且迄今未獲得被害人等之諒解,以及實質填補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再依被告之資力就本院所科處拘役25日之刑度,亦無不能易科罰金而需入監服刑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自陳其因販賣附表編號1至3所示商品,總計獲取之報酬為1,000元等語(見本院智易卷第45頁),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0526號                   111年度偵字第52510號                   112年度偵字第2636號   被   告 乙○○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賴柔樺律師 (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 通傳會)或該委員會委託之驗證機構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經審驗合格,始能取得型式認證證明及合格標籤,暨如附表所示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分別係威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立達公司)、聯洲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聯洲公司)、訊連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訊連公司)向驗證機構申請取得,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販賣虛偽標記商品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許前某時(109年6月以後)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住處,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分別以蝦皮購物帳號「anglelamaytin」及「patkadise」,在該購物平臺刊登如附表所示販售其前向大陸地區不詳廠商進貨之商品訊息,並在上開販售商品網頁中之商品規格「NCC」認證欄位,虛偽標示前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用以表示其所販售之上開商品業經審驗合格並已獲得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以該偽造準特種文書向不特定買家行使之,藉此販售該等商品,足以生損害於威立達公司、聯洲公司、訊連公司及通傳會對於上開商品審驗管制之正確性。嗣因通傳會及訊連公司人員等函請(報)警處理,經警分別於111年11月7日及同年月10日,通知乙○○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同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 暨訊連公司委任張晏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自109年6月間起,經營網拍,嗣使用蝦皮購物帳號「anglelamaytin」及「patkadise」,在該購物平臺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販售商品訊息,並標示其他賣場所使用如附表所示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晏瑜於警詢中之指證 告訴人訊連公司人員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許,在蝦皮購物平臺,發現如附表編號3所示審驗合格標籤式樣遭冒用之事實。 3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2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25013S號函檢附之「anglelamaytin」帳號用戶資料、通傳會111年10月13日通傳中決字第11100512960號函文、如附表編號1所示販售商品訊息擷圖、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各1份等(以上附於111年度偵字第50526號卷) 被告刊登如附表編號1所示販售商品訊息,並虛偽標示如附表編號1所示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事實。 4 蝦皮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15015S號函檢附之「patkadise」帳號用戶資料、通傳會111年8月31日通傳中決字第11100443700號函文、如附表編號2所示販售商品訊息擷圖、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各1份等(以上附於111年度偵字第52510號卷) 被告刊登如附表編號2所示販售商品訊息,並虛偽標示如附表編號2所示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事實。 5 蝦皮台灣分公司111年6月6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606006S號函檢附之「patkadise」帳號用戶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玉山銀行售中管理部111年8月4日玉山個 (集)字第1110103930號函檢附之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9195號函檢附之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6日儲字第1110236426號函檢附之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46227號函檢附之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如附表編號2所示販售商品訊息擷圖、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告訴人訊連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份等(以上附於112年度偵字第2636號卷) 被告刊登如附表編號3所示販售商品訊息,並虛偽標示如附表編號3所示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事實。 二、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而稱電磁紀錄者,為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220條第2項及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2條之文書,雖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但偽造此種文書,多屬於為謀生及一時便利起見,其情節較輕,故同法於第210條及第211條外,為特設專條科以較輕之刑,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殊無適用同法第210條或第211條,而論以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罪之餘地。此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第875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刊登如附表所示販售商品訊息,並在購物平臺網頁上輸入如附表所示虛偽審驗合格標籤式樣,用以表示該等商品經通傳會審驗合格而具備一定品質,是該標示核屬證明商品品質之特種文書。又該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係以電磁紀錄態樣顯示在電腦網頁中,向不特定買家行使,使不特定買家得透過電腦處理而在螢幕上顯示,該等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所稱偽造準特種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及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罪嫌。又被告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後,販賣該虛偽標記之商品,虛偽標示之前階段行為,亦為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再被告前揭所為,乃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同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處斷。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胡宗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維仁 亦同。 附表 編號 審驗合格標籤式樣 認證器材名稱 申請者 涉案帳號 涉案販售商品訊息 1 CCAH21LP4832T2 無線開關 威立達公司 「anglelamaytin」 「wifi改裝件定時開關手機APP遠程控制語音控制通斷器wifi智能」 2 CCAH19LP7160T0 迷你Wi-Fi智慧插座 聯洲公司 「patkadise」 「10A智能插座可SIRI、音箱、google助手控制語音定時無線」 3 CCAJ20LP0600T2 智能插座 訊連公司 「patkadise」 「WiFi智能插座可SIRI、音箱、google助手控制語音定時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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