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M-113-毒聲-699-20241105-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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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鐘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026 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63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8月10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住處陽臺,以將第二級毒品大麻捲入香菸後,點火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聲請意旨誤載為放在吸食器內燒烤),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於113年8月12日7時41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對被告執行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1瓶(驗前毛重5.96公克)、研磨器1個、剪刀1把、捲菸紙1批、水煙斗1個及手機2支,且經警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大麻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甲○○有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等情,業 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20-21、116-117頁),且經警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大麻陽性反應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日期:0000-00-00,見毒偵卷第137頁)、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256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勘察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見毒偵卷第47、49-51、52、59、65、67頁)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大麻菸草1瓶、電子磅秤1臺、研磨器1個、剪刀1把、捲菸紙1批及水菸斗1組附卷可證,且扣案之大麻菸草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552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133頁)存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有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本次係初犯,聲請人考量被告另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42966號案件偵查中,故不宜給予緩起訴處分,而向本院聲請送觀察、勒戒,顯已根據被告之個案具體狀況為裁量,且其裁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亦無裁量怠惰或恣意濫用之情事,法院自應予以尊重。 ㈢末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觀察、勒戒程序,究屬對毒品施用之行為人施以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是於執行上開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時,自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始與憲法上基本權利之制度性保障無違,方為允妥。本院前已發函通知被告得對本件檢察官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表示意見,然未見回覆等情,此有本院刑事庭113年10月22日中院平刑寧113毒聲字第699號函、本院送達證書、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0-1、15、17頁),堪認已賦予被告陳述意見機會並保障其訴訟權,而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