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毒聲-824-20241218-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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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欽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883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7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6日11時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弄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後抽用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以燒烤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所涉公共危險罪嫌,另行提起公訴),嗣於翌(7)日17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因行車違規為警盤查,為警在其身上扣得海洛因1包(毛重0.53公克),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19時28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均呈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照片9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附卷可稽,暨扣案之上開毒品1包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爰依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聲請書漏載第3項,應予補充)、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 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而 被告尿液經採集送驗,結果確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復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574公克)扣案可佐,有自願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406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上開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堪認定。又被告前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9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6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雖曾因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然該次執行完畢後距本件施用毒品時間已逾3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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