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M-113-簡上-286-2025022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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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冠丞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本院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13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第一審 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選偵字第104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周冠丞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周冠丞依其一般社會生活 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一般人均可以自行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以收取星城Online帳號開通驗證碼簡訊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自己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作為代收驗證碼開通星城Online遊戲帳號,該人將可能藉由星城Online遊戲帳號作為收取各種賭博資金之工具遂行賭博犯行,以達到避免身分曝光,並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竟基於幫助他人意圖營利以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前某時,以GASH點數100點之代價,提供其名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上開門號)給臉書暱稱「林慧慧」及其所屬賭博集團以申請星城Online遊戲帳號暱稱「沒有妳的溫度」(下稱上開遊戲帳號),迨被告收受簡訊驗證碼後隨即轉傳給「林慧慧」後輸入成功綁定。嗣該賭博集團不詳成員即使用臉書暱稱「馬東晨」及LINE暱稱「台博科技~蕭明政」帳號,在臉書「2024總統選舉賭盤賠率以及最新民調」粉絲專頁,散布選舉賭盤之投注訊息及提供各總統候選人之賠率為下注標的,藉此吸引招攬不特定賭客下注,並以其112年9月23日2024各總統候選人參選最新賠率為例,賴清德讓185萬票,賠率1:2、柯文哲1:2.2、侯友宜1:2.5、郭台銘1:3.0【即每下注賴清德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可贏回2萬元、下注柯文哲1萬元,可贏回2萬2000元、下注侯友宜1萬元,可贏回2萬5000元、下注郭台銘1萬元,可贏回3萬元】,藉此經營選舉賭盤,影響選舉結果之公平性,並造成下屆總統候選人之損害,嗣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喬裝為賭客與LINE暱稱「台博科技~蕭明政」聯繫下注「柯文哲2000元」,遂於112年9月22日下午5時45分,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福揚店,依其指示購買價值2000元GASH點數序號並後傳送給LINE暱稱「台博科技~蕭明政」之人,作為總統副總統大選賭盤之賭金,嗣由賭博集團成員以上開星城Online帳號暱稱「沒有妳的溫度」儲值取得賭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幫助意圖營利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8條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足資參照)。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幫助意圖營利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8條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搜索筆錄、臉書「2024總統選舉賭盤賠率以及最新民調」粉絲專頁擷圖、臉書暱稱「馬東晨」擷圖、LINE暱稱「台博科技~蕭明政」頁面擷圖及對話紀錄、簽單擷圖、GASH點數序號翻拍照片、儲值點數序號查詢紀錄、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星城Online暱稱「沒有妳的溫度」會員資料、儲值流向、被告手機翻拍照片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申辦上開門號,且有以上開門號替不詳之人代收簡訊驗證碼,並提供簡訊驗證碼予不詳之人用以申請星城Online之遊戲帳號之情,惟堅詞否認有幫助意圖營利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行,辯稱:在遊戲群組裡,大家都會互相借帳號玩,所以我提供驗證碼給他人用以申請星城Online遊戲帳號時並沒有想太多,沒有想到會被拿去做賭博,點數100點實際上只價值100元,我沒有必要為了那100點冒險做這種事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204、208至212頁)。 四、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4月26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 司)申辦上開門號之預付卡,於同年月27日攜碼移入至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見本院簡上卷第208至212頁),並有上開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上開門號之台灣大哥大公司、遠傳公司資料查詢、台灣大哥大公司113年11月18日台信服字第1130006550號函暨檢附上開門號申請資料影本,及遠傳公司113年11月26日函暨檢附上開門號申請資料影本在卷可查(見選偵卷第43頁;本院簡上卷第37至41、121至127、131至163頁),首堪認定。 ㈡上開遊戲帳號所綁定之手機門號係上開門號,並遭上開賭博 集團之不詳成員112年9月22日用以儲值相當於賭金之GASH點數乙節,則有臉書「2024總統選舉賭盤賠率以及最新民調」社團頁面截圖、臉書暱稱「馬東晨」個人頁面截圖、LINE暱稱「台博科技~蕭明政」頁面截圖及對話紀錄、簽單截圖、GASH點數序號翻拍照片、儲值點數序號查詢紀錄、上開遊戲帳號會員資料、儲值流向在卷可考(見選偵卷第33至41、45至47、49至61頁),亦堪認定。 ㈢查上開遊戲帳號申請日期為111年3月15日,而星城Online遊 戲之會員需填寫手機門號並進行簡訊驗證,回填簡訊驗證碼後始得註冊,此有上開遊戲帳號會員資料、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6日網字第11307079號函暨檢附會員資料在卷可參(見選偵卷第45頁、本院簡上卷第45、47頁),足認上開遊戲帳號早於111年3月15日即以上開門號完成簡訊驗證而註冊完畢,並綁定上開門號。而被告係於111年4月26日向遠傳公司申辦上開門號之預付卡,業已認定如前,則被告固稱曾於112年9月間,以上開門號代收簡訊驗證碼,且將簡訊驗證碼提供予不詳之人用以申請星城Online遊戲帳號等語(見選偵卷第20、79至80頁;本院簡上卷第210至211頁),然被告所提供與不詳之人之簡訊驗證碼是否係用以註冊上開遊戲帳號,顯屬有疑。復參以台灣大哥大公司、遠傳公司均查無上開門號於111年3月15日之申請人或使用人,有台灣大哥大公司113年8月2日法大字第113098589號書函暨檢附基本資料查詢、遠傳公司113年8月22日函在卷可稽(見本院簡上卷第57、59、63頁),且上開門號並非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獲核配之門號,亦無攜碼移入之紀錄,有中華電信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113年8月15日個行服銷字第1130000543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簡上卷第61頁),是被告並無可能於111年3月15日即以上開門號代收簡訊驗證碼,再提供簡訊驗證碼予不詳之人用以申請上開遊戲帳號。 ㈣基上可知,上開遊戲帳號已於111年3月15日以上開門號完成 簡訊驗證而註冊完畢,並綁定上開門號,而被告係於111年4月26日始向遠傳公司申辦上開門號之預付卡,再於同年月27日攜碼移入至台灣大哥大公司,是縱被告稱其曾以上開門號代收簡訊驗證碼,並提供簡訊驗證碼予不詳之人用以申請星城Online之遊戲帳號,亦難依此認定上開遊戲帳號係因被告提供簡訊驗證碼予不詳之人而註冊完成,則嗣後上開不詳賭博集團利用上開遊戲帳號儲值相當於賭金之GASH點數行為,自與被告無涉,實難對被告以幫助意圖營利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總統副 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幫助意圖營利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8條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審予以論罪科刑,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未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諭知褫奪公權之從刑,認有違背法令之情提起上訴,雖未指摘及此,惟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審予以撤銷改判。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亦定有明文。是以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自應將原判決撤銷,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 條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蔡明 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