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M-113-簡上-392-2024110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彥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兆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113 年度中簡字第147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113年度偵字第2570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 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之。查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林彥廷(下稱被告)提起上訴,被告及辯護人均明示僅就原判決科刑部分提起上訴(簡上卷第8、99至100頁),依上開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沒收等其他部分。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犯罪事實、罪名,均如原審判 決書所載。 三、被告上訴及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前雖有公共危險前科 ,惟與本案罪質不同,不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在看精神科,原判決所處之刑過重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不依累犯加重其刑之說明: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中交簡字第479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復經本院以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3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執行完畢,業經檢察官主張上述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有檢察官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認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本院參酌被告所犯前案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犯竊盜案件,雖均係故意犯罪,然二者之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均有不同,自難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或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予加重其刑。  ㈡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   被告雖於身心科診所就診,有鄭曜忠身心診所藥品明細及收 據1份在卷可參(簡上卷第109頁),惟被告自承其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所為(簡上卷第100頁),且觀諸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卷第61至64頁),被告在超商物色物品後,徒手竊取威士忌酒2瓶,並觀察張望後將所竊物品藏放在衣物內,再步行攜帶而出,未見其有何步履蹣跚、意識混亂之情形,可見被告行竊過程中意識清楚,參以被告於警詢時針對本案犯行過程均能回答,應對均尚適切,堪認被告案發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適用之餘地。  ㈢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 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查原審認被告竊盜犯行事證明確,且裁量不依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超商內之商品,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賠償告訴人張雅婷所受損失2679元,態度尚佳,復斟酌被告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物品之價值,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拘役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1000元折算1日,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其量刑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核無違法或不當。至被告雖於身心科診所就診,惟此節尚不足以動搖原審量刑基礎,自無變更原審所量處刑度之必要。從而,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本案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宣判,惟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順 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宣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