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簡上-407-2024120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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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宇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 度中簡字第1332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879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3年3月17日凌晨4時47分許,騎乘機車至臺中 市南屯區惠文路與向學路口,因機車未開大燈且行駛於人行道上,為執行守望勤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警員甲○○發覺行跡可疑,即上前盤查,乙○○明知甲○○為執行盤查勤務之公務員,卻拒不出示身分證件或告知身分證字號,甚至基於侮辱公務員犯意,以「我告訴你,你就是菲律賓雜種,我告訴你」,經警員甲○○警告、制止後,仍稱「我就是說你是菲律賓雜種」等語辱罵甲○○,已足以貶損甲○○之人格尊嚴及影響警員執行盤查之職務。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上訴及二審審判範圍   按上訴人究竟有無明示對於判決之一部或全部提起上訴,應 以其上訴書狀內是否有特別對其上訴範圍明確表示為斷,與其書狀敘述其不服原判決之理由內容尚無絕對關聯,在未經釐清、確認其上訴範圍前,尚難遽認其已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而僅就該部分加以審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8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下稱被告)於上訴狀、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表示針對犯罪事實、罪名及刑度全部提起上訴(見簡上卷第11-14、248、267頁),是本院審理範圍應及於原審判決之全部(含犯罪事實、法條適用及量刑)。 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 書面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簡上卷第249-250頁),檢察官、被告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簡上卷第267-284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以,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經員警即證人甲○○上 前盤查時,拒絕出示身分證件,並對證人甲○○出言辱罵「我告訴你,你就是菲律賓雜種,我告訴你」、「我就是說你是菲律賓雜種」等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案發當時我機車已經熄火滑行,並未在人行道上騎車,而無交通違規之意圖及行為,且我不確定盤查我的人即證人甲○○是不是警察,因為當時我看不出來證人甲○○有無穿著警察制服,且他沒有出示警察的識別證,他騎乘的機車也不像是警備車,一開始也沒有表明警察的身分,再者,我對著證人甲○○說上開言詞,主觀上並無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也不會對於其執行公務造成妨害,員警一樣可以執行公務云云,經查: 一、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經證人甲○○上前盤查時,拒絕出 示身分證件,並對證人甲○○出言辱罵「我告訴你,你就是菲律賓雜種,我告訴你」、「我就是說你是菲律賓雜種」等語之情,已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248-249、281頁),核與證人甲○○於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272-278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密錄器影像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58人勤務分判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裝備登記簿、本院勘驗筆錄及其附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47-51、53、55頁、本院卷第269-272、289-295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二、被告於上開時、地,確實有違規行駛於人行道之行徑,且員 警即證人甲○○對其進行「盤查」,符合「盤查」之法定要件,屬於依法執行公務,茲分述如下: (一)按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 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但其在執行任務時,所行使者多屬干預性行為,會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及財產。為使警察執行勤務有所依循,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乃就警察勤務之內容為明文規定,其中第2 、3 款規定:「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巡邏、臨檢等勤務橫跨警察行政及刑事訴訟二領域,其一方面為事前危害預防之勤務,另一方面為事後之犯罪調查。例如於指定區巡邏或於公共場所臨場檢查,原係預防性工作,但可能因此發現酒後駕車之事證,因此轉為犯罪調查,此為警察任務之雙重功能(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包括騎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申言之,警察於巡邏過程中發現有交通違規之情事,依客觀情況或其專業經驗,經合理判斷後認有易生危害或有犯罪之虞,得查證駕駛人或乘客之身分。 (二)經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平常都會開大燈,如果有拍到 我沒有開大燈,那是因為我已經準備要停車,所以才會先關掉大燈後熄火停車,案發當時,我準備要停車到空地前,有一個斜坡,因為這個斜坡不易推上去,所以我才有轉油門上去,因為停車處就在斜坡的旁邊而已,所以我就順勢滑過去等語(見偵卷第36-37頁),復於偵訊時陳稱:案發時我要去停車,因為那個地方有斜坡不好推,所以我才坐在機車上轉動油門等語(見偵卷第72頁),則被告已然自陳其有於人行道上騎車並轉動油門,當屬違規行駛於人行道上之行為。且經本院勘驗案發時之員警密錄器畫面,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其附件可佐(見本院卷第269-272、289-295頁),依據上開勘驗結果,可見當員警即證人甲○○質問「怎麼車子騎上來咧」、「騎在人行道上要」,被告回應「沒有我『本來』可以下來牽」,證人甲○○又問「就是要牽的啊,對不對,你也知道要用牽的」,被告回應「沒有,因為就是很近而已」,不僅未明確否認有將機車騎上人行道之行為,反而表示「原本」可以用牽車的方式,但因為距離「很近」,故未採用牽車之方式將機車推上人行道。且於密錄器影片時間4時47分55秒至58秒處,亦可見被告騎乘機車行駛於人行道等情。復經證人甲○○於審理時明確證稱:案發當時,被告將機車騎上人行道,還把大燈關起來,我無法確認被告是因為發現我,所以想要隱蔽,還是什麼原因,但無論如何,被告已經違規了,我才會上前盤查,盤查的目的主要是想了解被告的身分等語(見本院卷第273-274頁),而衡酌證人甲○○與被告素不相識,先前並無任何過節、仇隙,應無甘冒證罪處罰之風險,刻意為虛偽之陳述以構陷被告之必要,且其所述之證詞亦與上開密錄器畫面互核相符,自可採信。從而,依據被告先前之供述、前揭密錄器之影像、證人甲○○之前開證詞,應足認被告確實有於案發時、地,將機車騎上人行道,並隨即將大燈關閉無訛。 (三)由於被告將機車騎上人行道,已違反交通規則,甚至將大燈 關閉,而有疑似隱蔽身分之情形,證人甲○○依據其執法經驗及專業判斷,認定被告所為之駕駛行為及其車輛易生危害,而將被告攔停,並要求其接受盤查,及出示身分證件,自屬基於客觀合理之判斷,符合前揭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之警察職權發動要件,而屬合法執行公務之行為,至為明確。 三、被告主觀上應當知悉證人甲○○為員警,且係合法執行職務, 茲分述如下:   查被告雖辯稱:其於案發時對於證人甲○○為員警之身分並不 知情云云。惟查,證人甲○○於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時我正在執行守望勤務,就是在夜店周邊做巡邏,我有穿著警察制服及防彈衣,上面還有寫「警察」的字樣,且我當時是騎乘警備用車,於上前盤查時,並有向被告表明盤查的理由是因為他將機車騎上人行道等語(見本院卷第273-274、277頁),從而,被告依據證人甲○○之穿著外觀及其所騎乘之警備車,即可輕易辨明證人甲○○為員警之身分,又證人甲○○亦有向被告表明係因被告違反交通規則在先,始欲向其查驗身分,則被告理當知悉證人甲○○當時是在執行盤查之勤務。再者,依據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亦未見被告有對證人甲○○之員警身分作出任何質疑,而倘若證人甲○○於案發時並未穿著警察制服,亦未騎乘警用車,於外觀上看不出其警察之身分,卻仍欲對被告進行盤查,依照一般社會常情,被告理應會於第一時間當場提出質疑,然而,於影片中,被告卻並未為之,益徵證人甲○○當時確有穿著警察制服及騎乘警備車甚明,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四、被告所辱罵之上開言詞,屬於侮辱公務員之言論,且具有妨 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並足以影響證人甲○○順利執行公務,茲分述如下: (一)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即現行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應 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又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並非要求其影響須至「公務員在當場已無法順利執行公務」之程度,始足該當;亦非要求公務員於面對人民之無理辱罵時,只能忍讓。按國家本即擁有不同方式及強度之公權力手段以達成公務目的,於人民當場辱罵公務員之情形,代表國家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原即得透過其他之合法手段,以即時排除、制止此等言論對公務執行之干擾。例如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本人或其在場之主管、同僚等,均得先警告或制止表意人,要求表意人停止其辱罵行為。如果人民隨即停止,則尚不得逕認必然該當系爭規定所定之侮辱公務員罪。反之,表意人如經制止,然仍置之不理,繼續當場辱罵,此時即得認定行為人應已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進而據以判斷其當場辱罵行為是否已足以影響公務員之執行公務(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於證人甲○○執行盤查之勤務時,當場對其辱罵「我告 訴你,你就是菲律賓雜種,我告訴你」、「我就是說你是菲律賓雜種」等語,衡酌前揭言語有指責、嘲諷、輕視之意思,聽聞者可感受被告對所指之人之不屑、鄙夷及敵意,而證人甲○○於案發時係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被告所為客觀上自足以貶抑他人對於公務員即證人甲○○依法執行職務之社會評價,並使證人甲○○感到難堪,當屬侮辱公務員之行為無疑。又依據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可見被告第一次對證人甲○○辱罵「你就是菲律賓雜種」後,證人甲○○立即質問「來,你在講什麼?」、「你再講?」、「你剛說誰是菲律賓雜種?」等語,以警告被告,惟被告依然故我,不僅仍未配合盤查,甚至繼續稱「我就是說你是菲律賓雜種」、「你」、「我說你」等語,顯見被告經員警提醒、制止後,仍當場繼續辱罵執行公務之證人甲○○,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應足認其主觀上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目的無疑。又被告經證人甲○○制止其辱罵之行徑後,仍置之不理,持續為辱罵之行為,並拒絕接受盤查,使得證人甲○○須先對其為現行犯之逮捕後,再移送法辦,客觀上已造成證人甲○○無法順利、迅速地執行查驗被告身分之勤務,明顯延宕、干擾警方執行公務之效率。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二、被告多次對證人甲○○出言辱罵「菲律賓雜種」,係於同一地 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判決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構成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 辱公務員罪,予以論罪科刑,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以言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及公務員職務之執行,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前科素行;暨其自陳為碩士在學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30日,及諭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原審於法定刑內量處前開刑度,與被告之犯罪情節並無顯不相當,亦無逾越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比例原則,而無裁量濫用之情事,核屬妥適,應予維持。至於被告執前揭情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之認事用法違誤而提起上訴,惟其所辯均不足採,業經本院說理認定如前,是其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本院勘驗筆錄): 【勘驗】 審判長諭知本件就113偵18792卷宗證物袋內光碟內檔名為【妨害公務00000000_054742】之檔案進行勘驗。 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檔名為4.【妨害公務00000000_054742】影片全長2分46秒。 二、勘驗目的:本案犯罪事實。 三、勘驗結果如下: 一、密錄器錄影畫面(檔名為「妨害公務00000000_054742」) 1.(04:47:55-04:47:58)擷取照片編號1  一員警騎乘機車發現對向機車(下稱乙○○機車)騎上人行道 2.(04:47:58)擷取照片編號2  乙○○機車關上大燈 3.(04:47:59-04:48:20)擷取照片編號3  該員警迴轉將機車停在人行道邊 4.(04:48:20-04:48:27)  員警:Hello,你是要來載人唷 5.(04:48:28-04:48:48)擷取照片編號4  乙○○將機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員警下車走向乙○○ 6.(04:48:29-04:48:48)  員警:是要來載人唷,怎麼車子騎上來咧  乙○○:沒有,我在找位置停而已  員警:找位置停  乙○○:對阿  員警:盡量不要這樣子上來(拿出手機)  乙○○:我沒有啦  員警:騎在人行道上要  乙○○:沒有我本來可以下來牽  員警:就是要牽的啊,對不對,你也知道要用牽的  乙○○:沒有,因為就是很近而已 7.(04:48:49-04:48:52)擷取照片編號5  員警欲查驗證件,乙○○逕行轉身離開 8.(04:48:49-04:48:52)  員警:沒有關係,我查個證件就好(乙○○轉身離開)  員警:Hello,Hello,Hello(乙○○置之不理,繼續往前走) 9.(04:48:53-04:49:31)擷取照片編號6  員警將乙○○攔住表示要盤查,乙○○拒不配合 10.(04:48:53-04:49:31)   員警:我現在在盤查你耶,你現在違規,我要盤查你   乙○○:我沒有違規好不好   員警:你騎上來是不是,你騎上來就違規了啊   乙○○:因為你要找這種藉口盤查我   員警:這不是藉口   乙○○:我告訴你我不是通緝犯   員警:沒有關係,我也知道,我查個證件而已,你幹麼那麼      緊張   乙○○:我沒有緊張,因為我覺得   員警:(拿出手機)你是不是違規,違規我就可以依法來盤查你,我在盤查過程中,你不配合,我可以做處理   乙○○:請問現在幾點   員警:車子是誰的?   乙○○:你跟我說現在幾點   員警:你跟我說現在幾點,你不會自己回答喔   乙○○:現在幾點鐘,你跟我說這樣子叫違規   員警:嘿,24小時都一樣,都違規 11.(04:49:31)擷取照片編號7   乙○○辱罵員警「菲律賓雜種」 12.(04:49:31-04:49:34)   乙○○:我告訴你,你就是菲律賓雜種,我告訴你   員警:來,你在講什麼?   乙○○:我就是說你是菲律賓雜種   員警:你再講 13.(04:49:35-04:49:49)擷取照片編號8   員警壓制乙○○後,呼叫支援 14.(04:50:02-04:50:31)   員警:你剛說誰是菲律賓雜種?   乙○○:你   員警:蛤?   乙○○:我說你   員警:你現在是現行犯(拿出手銬),妨害公務現行犯   乙○○:沒關係員警:不要動齁(將乙○○上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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