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M-113-簡上-545-2025032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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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B000-B112503(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AB000-B112502(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律師 鄭淄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不服本院 臺中簡易庭民國113年9月2日113年度中簡字第748號第一審刑事 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3年度偵字第1410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AB000-B112503、AB000-B112502均緩刑貳年。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 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而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對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之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且本院判決亦毋庸將不在本院審判範圍之罪(含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及沒收部分贅加記載,或將第一審判決書作為裁判之附件,始符修法意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上訴人即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已明示其 等對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均不爭執,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包含未宣告緩刑部分)提起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故本件被告2人上訴範圍應只限於原審判決量刑部分,其餘部分不在上訴範圍,依首揭規定與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被告2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2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認 犯行,深知悔悟,本案之被害人僅1人,情節尚輕,嗣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提前履行完畢,請從輕量刑,並為緩刑之宣告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 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審依具體個案認定事實後,審酌被告2人欠缺尊重他人隠私權之法治觀念,擅自重製他人之性影像之電磁紀錄,並傳送他人觀覽,已嚴重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實屬不該,被告2人雖坦承犯行,然於原審判決前仍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告訴人本案所受損害程度,並參以被告2人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案科刑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定刑度內予以量定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客觀上並無明顯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有輕重失衡之情形,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均不相違背,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堪認為妥適。被告2人提起上訴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提前履行完畢,原審雖未及審酌,然而本院考量原審所量處之刑度已屬得易科罰金之輕度刑,前開情狀影響罪責之程度有限,原審之量刑於上開量刑因素有所變動之情形下,仍屬妥適,不能據此認為原審之量刑基礎有所動搖,被告2人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 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其等均因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罰,惟其等於犯後均坦認犯行,且於提起上訴後,均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於和解書表示同意原諒被告2人,同意法院對被告2人為緩刑之宣告,堪認被告2人均已知錯,並均有悛悔之意,信其等經此刑事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均應已知所警惕,再犯可能性低,因認對被告2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 、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